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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1A-1801-2017-03905 文 号:
主题分类: 征地补偿 附 加 码: 00018472-7/2017-0390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5-05 00:00:00
主 题 词:    
名 称: 征收土地告知书
征收土地告知书
区政府办
内容概述:



 

征收土地告知书 

津南区征告字[2017]015 

津南区双桥河镇闫家圈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拟征收双桥河镇闫家圈村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证号:津(2016)津南区不动产权第1035350号,证书记载土地面积:76.2546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津南区双桥河镇。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75025公顷(合26.2537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0.84257公顷(合12.63855亩)。证号:津(2016)津南区不动产权第1035350,裁余面积74.50437公顷(合1117.56555亩)。被征收土地地类如下:水浇地0.84257公顷,村庄0.88409公顷,沟渠0.0235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172.5万元/公顷补偿。 

㈡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险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桥河镇闫家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征收土地确认手续时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不动产权证》。 

联系电话:88510026 

特此告知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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