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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区政府办作者:时间:2017-11-02
  
    一、《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20178月,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向各单位及社会群众征求意见,我区完成了《津南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办法》的编制,并于911日报请区政府,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批准下发实施。

    二、《暂行办法》坚持的原则

    本次《暂行办法》总体制定的原则概括来说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暂行办法》明晰我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的区域设置为严控区、控制区、可设区。

    (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暂行办法》对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采取备案制管理,向所在地政府申请摊位,并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三)“方便群众、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流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后街背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依法依规监管。

    三、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

    (一)临时经营区域设置程序: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临时经营区域设置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经营时段、管理规定等,由区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初步方案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区食安办备案,区食安办报区人民政府公布,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临时经营区域管理要求:临时经营区域根据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方案,并确定管理主体单位。

    (三)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要求:申请在临时经营区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摊位。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四、监督考核和组织推动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流动经营的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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