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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
来源:作者:时间:2015-02-26
  
 

 

 

 

津政办发 20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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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2日

  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救助对象

  (一)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二)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三)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因意外事件、突发大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事项及标准

  (一)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临时救助金。

  (二)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家庭,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对患病后无钱救治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对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且存在生命危险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遇有特殊困难情况可通过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超过封顶线实施救助。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三、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非本市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站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站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考虑申请人家庭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责任分工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制度各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制度,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七、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大厅、政务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牵头,与卫生计生、教育、

  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三)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资金按照上年度城乡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8%列入财政预算,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缺口由区县财政负担。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