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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6-07-29
  

法律依据

监察内容

执法程序

办案时限

处罚种类

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定处理决定书;

5、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警告;

2、责令改正;

3、责令限期整改;

4、罚款;

5、吊销许可证;

6、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2、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每月50元标准处罚。

3、超时加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处罚;

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10000的罚款;

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处罚;

7、阻挠实施监察;不报送书面审查材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用人单位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000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