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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津南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作者:时间:2015-08-23
  

批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津南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津南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津南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津南区城乡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津南“五个要做好,一个走在全市前列”的重要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在就业中的促进作用,统筹城乡就业。以实现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为目标,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为手段,实现城乡劳动力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推动我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健康发展。 

二、农村劳动力的界定 

  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含因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从事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其中: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失地农民)。 

  三、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努力促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充分就业、有技术培训需求的充分培训、有创业能力和需求的充分支持、签订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全面提升劳动就业的整体水平。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镇、村、居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管理。形成完善的三级就业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作用。 

  2.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制定完善《津南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南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产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办法》、《津南区“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津南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办法》、《关于津南区创建“充分就业村”认定管理办法》、《津南区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津南区失地农民创业培训(SYB)补贴暂行办法》等7个文件。 

  3.建立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区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对有就业愿望并进行求职登记的城乡劳动力,发放《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区、镇两级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落实“1211”工作机制。 

  4.建立就业与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培训机构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的联系,把就业岗位采集与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更新就业观念,树立就业靠竞争、竞争靠技能、技能靠培训的意识,形成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对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规定发放工资、不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随意辞退职工等行为依法查处。加强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保障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合法权益。 

  6.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津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李广文同志任组长,李文海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和主管局长兼任。进一步完善《镇主要领导干部就业工作考核方案》,坚持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全区的就业工作。各镇要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完善职能,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对就业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讲究实效并纳入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津南区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产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津南政发〔2007〕4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津南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津南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产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办法 

     3.津南区“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津南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办法 

     5.关于津南区创建“充分就业村”认定管理办法 

     6.津南区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7.津南区失地农民创业培训(SYB)补贴暂行办法 

             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津南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2.镇财政预算按辖区内常住人口每人3.5元的标准安排的就业资金。各镇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度应缴数额一次性缴区财政局就业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的,由区财政局代扣。 

  3.市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及专项补助资金。 

  4.其它资金(包括土地纯收益及社会捐助等)。 

  二、使用范围 

  1.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 

  2.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维护费用。 

  3.就业帮扶基地岗位补贴及保险补贴。 

  4.失地农民转产就业岗前培训补贴。 

  5.失地农民的创业培训及创业信息收集相关费用。 

  6.镇、村劳动保障机构经费及奖励。 

  7.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三、使用管理 

  (一)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为了保障城乡劳动力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开设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就业资金支出帐户。 

  (二)就业资金支出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就业资金由财政专户划入支出帐户。 

  (三)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全区就业资金支出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资金的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并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和说明。 

  四、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办法由津南区财政局、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津南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转产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办法 

  一、岗前培训的补贴范围 

  承办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产就业免费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机构和其它培训机构。 

  二、岗前培训对象 

  拟到我区二、三产就业的具有我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村劳动力)。 

  三、岗前培训内容、课时及师资 

  (一)培训内容 

  1.劳动法律法规、就业管理政策; 

  2.当前我区经济发展形势和就业形势; 

  3.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教育;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能知识。 

  (二)培训课时及师资 

  要求每班次课时不得少于40课时。授课教师要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实践经验并接受过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培训的人员中选聘。 

  四、岗前培训考核与发证 

  岗前培训包括培训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前,各镇劳动保障机构确定考试时间、地点,拟定考试内容,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试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考试合格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五、岗前培训补贴资金来源 

  津南区就业资金。 

  六、岗前培训补贴标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参加岗前培训者的就业率给予各镇劳动保障机构经费补贴。培训后就业率低于70%的不给予培训经费补贴。达到70%(含70%)的,按参加培训人员每人150元给予经费补贴;超过70%的,每超过1人,再给予200元经费补贴。 

  七、岗前培训的申报 

  (一)开班申报 

  1.申报时间:在具备开班条件的情况下,于开班之日前7日申报。 

  2.申报材料: 

  (1)岗前培训班申报表; 

(2)岗前培训班学员花名册; 

  (3)培训学员《就失业证》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 

  (二)结业申报 

  1.申报时间:于结课后30日内申报。 

  2.申报材料: 

  (1)岗前培训班结业审核表; 

  (2)岗前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3)受训学员《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 

  八、免费岗前培训补贴的拨付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培训机构上报的结业相关材料后,经审核汇总,在10日内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10日内将资金全额拨入区就业资金支出帐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拨款后,10日内将资金拨入实施培训工作的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它培训机构。 

  九、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津南区“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促进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帮扶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形式投资创办的,以安置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为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1.认定就业帮扶基地企业应为非污染型、低能耗企业,企 

业产品和服务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 

  2.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 

  3.在岗从业人数不得少于60人; 

  4.企业安置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 

、高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5.应预留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的岗位,用于即时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二、认定程序 

  1.申请。由企业向所在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 

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就业帮扶基地的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置 

各类人员具体岗位数量,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内容; 

  (2)产品和服务项目市场占有性情况和市场分析; 

  (3)建立就业帮扶基地的可行性报告; 

  (4)填写《就业帮扶基地审批表》(一式三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 

年限)复印件; 

  (7)当月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 

  (8)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就业困难 

群体人员需提供《就业援助认定表》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毕业证复印件; 

  (9)全部职工的《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1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承诺书; 

  (11)企业规章制度。 

  2.审核。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批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 

考查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津南区就业帮扶基地”。 

  三、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 

  (1)期限。享受补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人员范围。企业在认定就业帮扶基地前12个月内安置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中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人员,高校毕业生及认定就业帮扶基地后12月内新增安置的上述人员,且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 

  (3)标准。对于符合安置人员范围内的,每人每月按照我 

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由区就业资金给予岗位补贴。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人员,岗位补贴期限届满后,仍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年),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岗位补贴。 

  2.保险补贴。 

  (1)期限。享受补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人员范围。享受岗位补贴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中的本科(全日制)毕业生。 

  (3)标准。缴纳“五险”的上述人员,由区就业资金按照 

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保险补 

贴。 

  四、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1.申请:就业帮扶基地必须每月按时向就业人员发放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初5日内,向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上季度补贴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补贴资金的申请; 

  (2)新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十类就业困难群体人员、 

高校毕业生名册及相关认定材料; 

  (3)上季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4)就业帮扶基地开户行和账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凭证及 

享受保险补贴人员名册。 

  2.审核: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就业帮扶基地补贴资 

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每季度初10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拨付:补贴资金采取后置拨付办法,按季拨付。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5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10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入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入就业帮扶基地帐户。 

  五、管理、监督与服务 

  1.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安置本区农村 

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借安置为名,虚报、冒领、骗取和滥用补贴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停止享受各项补贴政策。 

  2.就业帮扶基地每季向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月报表, 

应包括空岗情况、享受补贴人员情况、劳动工资情况和财务报表,经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期深入就 

业帮扶基地了解用工需求及培训需求,规范用工管理,帮助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4.按照《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津南区关于促进 

农村劳动力转产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津南政发〔2007〕44号)已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产就业基地”,新增安置的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中“3545”人员,每安置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津南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体系,准确掌握我区劳动力资源状况,逐步提高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土地整合和示范镇建设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制定本办法。 

  二、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村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宣传国家及本市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2.掌握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状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基础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3.主要面向农村新生劳动力、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求职登记、用工信息发布、初级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4.配合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居民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申报缴费和待遇享受等工作; 

  5.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6.组织创业培训、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 

  1.制定考核方案。各镇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统一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考核方案,确保重点工作和任务指标的顺利完成。 

  2.明确考核标准。各镇要将区下达的新增就业人员等各项任务指标进行分解,予以量化,制定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标准,明确权重分值以及任务指标未完成所扣减的分值,注重时间与任务同步,使考核方案更具备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工作,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加分,以确保重点任务指标的完成。 

  3.完善基础工作。做好人力资源数据库管理等基础工作,是开展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键。各镇要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具体的管理要求,把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 

  4.规范奖惩制度。各镇要制定统一的人员管理办法,加强考勤、工作效能管理,以规范的制度约束人,以有效的奖惩办法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同时,以制度化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基层干部队伍。 

  四、就业服务信息员队伍的经费补贴。 

  1.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补贴,按季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后转发给个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 

  2.区就业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补贴。用于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奖励、专项调查、业务考察等费用补贴。每半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实际工作情况考核后统筹使用。 

  五、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清理核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决算报告。各镇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关于津南区创建“充分就业村”认定管理办法 

  为切实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示范镇”建设步伐,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居乐业有保障”工作目标和要求,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就业安置工作水平整体提升。现对“创建工作”做如下具体要求: 

  一、创建标准 

  (一)90%以上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70%以上就业形式为单位从业。其中,城乡劳动力为所有农村户籍、城镇户籍劳动年龄内人员,不包括除丧失劳动能力、全日制在校生、现役军人及“两劳”人员。 

  (二)95%以上有就业愿望的“3545”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 

安置。其中,75%以上就业形式为单位从业。 

  (三)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单亲母亲、需赡养重大疾病人员家庭应得到及时就业援助,至少1人实现就业;其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率95%以上。 

  (四)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账,包括坐落在本村内企业信息基础台账,求职人员登记基础台账,就业困难群体基本信息台账,人员培训信息台账等。 

  (五)“人力资源数据库”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做到动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准确率95%以上。 

  (六)对需要重点安置的人员及时跟踪服务,走访率达到100%,其中对困难就业群体每季度应走访一次。 

  二、申报材料 

  (一)《津南区创建充分就业村申请表》; 

  (二)推荐就业的,提供就业人员信息基本情况表; 

  (三)帮扶自主创业的,附帮扶对象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的登记台账; 

  (五)走访群众的工作记录(要求被访者签字确认)。 

  三、申报办法 

  年末,考核优秀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向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津南区创建充分就业村申请表》。镇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初审。对符合创建标准的,按排名取前三位,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充分就业村”。 

  四、奖励资金的发放 

  对认定为“充分就业村”的,颁发铭牌,并一次发给奖励资金4000元。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津南区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就业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津南区镇主要领导干部就业工作考核方案》,本着奖励先进,推动我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各镇及长青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全体工作人员及主管就业工作的镇级领导。 

  三、奖级设置:一等奖一个,奖金40000元;二等奖二个, 

奖金各30000元;三等奖若干,奖金各20000元。 

  四、奖励办法:根据年终就业工作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分数确定奖励名次。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上的具有参评资格,其中90分以上的具有参评一、二、三等奖的资格。 

  五、奖金来源:津南区就业资金。 

  六、奖金拨付: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津南区就业资金支出帐户直接拨付到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帐户。 

  七、本奖金为专项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津南区失地农民创业培训(SYB)补贴暂行办法 

  一、创业培训的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口,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男18-50周岁、女18-45周岁,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持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的失地农民。 

  二、补贴对象 

  承办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创业培训教学内容、师资及课时 

  (一)培训内容 

  统一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编著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教材。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税收政策、市场环境、项目选择等培训内容。 

  (二)师资及课时 

  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选派具有SYB资质的教师任教,总课时100课时以上。 

  培训教学实行小班制,每个培训班次的学员应在20人左右。 

  四、培训类别与认证 

  学员在参加培训前,应按“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填写入学登记表。根据测评结果对学员进行筛选,做出能否参加培训和适合参加那类培训—GYB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的决定。 

  学员参加SYB培训结束后,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创业计划书。经有关机构评审合格,可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 

  五、后续扶持 

  在认真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做好学员创业过程中的后续支持服务工作,建立后续技术服务体系。 

  (一)建立培训学员个人创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跟踪记录创业进展情况、企业运作情况,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和带动再就业情况等。 

  (二)协调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为每位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项目论证、开业指导、政策规定、法律咨询等服务,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应优先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商注册登记、税费减免等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六、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达100课时,出勤率达9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600元补贴。后续服务达一个月以上,参加培训的失地农民接受培训半年内,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600元补贴。自主创业者带动就业达到1:3(含自主创业人员)的比例,按达到比例的自主创业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未能达到上述考核指标的,不给予补贴。 

  七、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来源 

  津南区就业资金。 

  八、组织实施 

  (一)报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地农民持《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失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名。 

  (二)审核 

  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上报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审核。 

  (三)实施 

  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对失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协调做好后续扶持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