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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6-07-28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如下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证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应由单位或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见附件一)。

  3、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4、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见附件二),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6、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认真登记,长期保存,领取人员应妥善保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2、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5、《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需更换。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实施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